第七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文化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文化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