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挖掘竹笋、树根或者采摘花果;
(二)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三)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界桩、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四)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五)向水体超标准排放污水;
(六)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
(七)垂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
(八)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九)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十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十二)捕猎野生动物;
(十三)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