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风景区和风景协调区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违反风景区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据风景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迁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