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