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垂直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