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城市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树种选择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城市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拆墙透绿。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