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下属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依职权承担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区(县)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广场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广场除外。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