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侵占公园广场用地、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从改变功能、侵占用地、擅自开发之日起至恢复原状之日止,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