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