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卫生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