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