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