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放线报告,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