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