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