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