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