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