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以及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