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珍贵树木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