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珍贵树木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