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变更的,种子生产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