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有效期为三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