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