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