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