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