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