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