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用建关设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