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Chapter 2 不正当竞争行为Article 13Repealed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用建关设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