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