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