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经营、作业,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影响周围环境。清洗车辆的场所应当设置污水沉淀池。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