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经营、作业,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影响周围环境。清洗车辆的场所应当设置污水沉淀池。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