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