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实施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