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的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