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