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