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