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