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处置能力,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的跨区域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输出生活垃圾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向输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区域支付补偿费用,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扶持等。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