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接收废弃大件家具、餐饮垃圾、绿化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有效提高特殊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具体土地规划、扶持措施和实施方案等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