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地区产生的家庭厨余、畜禽粪便等有机易腐性垃圾,可以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的垃圾收集容器,由村民委员会集中后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砂石、砖瓦等惰性垃圾,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可以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