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