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不得混合收运;
(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四)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全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六)生活垃圾需要经过中转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并及时清运;
(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洁,并清扫作业场地;
(八)定期对生活垃圾收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保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九)不得擅自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或者将本市生活垃圾转移到市外处理;
(十)不得擅自将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收运至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十一)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二)法律法规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