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标准要求和作业规范。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和评价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