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活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