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组织登记证书,并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