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