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