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