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可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股份合作形式设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