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四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可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股份合作形式设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