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方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